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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人:admin
  • 时间: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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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教育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部政府信息,是指教育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

第四条 教育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编制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人员培训;

(五)协调组织各司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七)拟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八)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司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为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络员,负责本司局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教育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教育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教育部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教育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